[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4年08月31日
[裁判字号]:(2004)哈刑抗字第12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雪峰,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方正县公安局会发镇派出所所长,住方正县方正镇奋斗街2委5组。因本案
[案例正文]: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雪峰,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方正县公安局会发镇派出所所长,住方正县方正镇奋斗街2委5组。因本案于200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5月17日因宣告无罪释放。
辩护人李漫立,哈尔滨北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商承德,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方正县公安局会发派出所民警,住方正县宝兴乡。因本案于2003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5月17日因宣告无罪被释放。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雪峰、商承德犯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一案,于2004年5月17日作出(2004)延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杨雪峰、商承德无罪。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雪峰、商承德服判,不上诉;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石全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雪峰、商承德及杨雪峰的辩护人李漫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雪峰、商承德犯办理偷越国境人员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04)延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李 强
审 判 员 : 董国谦
审 判 员 : 付振海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张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