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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7月20日
[裁判字号]:(2007)高民终字第967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胥凌,总经理。    委托代理刘洪东,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    委托代理人葛晓清,汉族,19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胥凌,总经理。
  
  委托代理刘洪东,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
  
  委托代理人葛晓清,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彦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锐,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很棒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很棒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以希望用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很棒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十元,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零一十元(已交纳),由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八千零四十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四十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二十元,由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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