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会员登录 | 中鼎首页 | 鉴定 | 律师 | 公证 | 仲裁 | 帮助
   
  律 师 律师所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法律论文 律师论坛  
律师之家 | 律  师 | 律师所 | 一对一咨询 | 公开咨询 | 案件委托 | 律师合作 | 律师收费 | 律师论坛 | 司法考试
法治新闻 | 律师随笔 | 众言堂 | 法律案例 | 法律论文 | 法律法规 | 法律常识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法律程序
中鼎律师网
当前位置:中鼎网 >> 案例 >> 法律案例 >> 电子商务案例>> 正文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南京圣战战士网络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受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7月25日
[裁判字号]:(2007)宁民三初字第046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中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冶中、王磊,江苏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圣战战士网络
[案例正文]: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中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冶中、王磊,江苏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圣战战士网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圣战网络中心),住×××。
  
  负责人张锦成,圣战网络中心投资人。
  
  原告中凯公司与被告圣战网络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圣战网络中心的负责人张锦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电影作品《杀破狼》是由雅柏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柏公司)出资拍摄,雅柏公司对电影《杀破狼》享有著作权。2006年5月30日,雅柏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2006年6月2日作出《委托(授权)书》:将电影《杀破狼》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音像制品复制、发行权等独家授予原告中凯公司,授权期限自2005年10月16日至2010年10月16日止,并声明在授权期限内“中凯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中凯公司上述权利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并索赔”,所以,任何单位未经中凯公司许可均不得在其开办的网站上或网吧内对电影《杀破狼》进行播放,被告圣战网络中心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所经营的网吧内对外提供电影《杀破狼》的播放服务,被告此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即使被告未把相关文件下载到网吧服务器内,只是提供链接,在本案中也构成侵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1.5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3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圣战网络中心在庭审中辩称:1、公证书中显示的桌面上“电影与音乐”、“圣战电影”快捷方式,以及在“我爱天天看” (www.52ttk.com)影视播放网站页面搜索“杀破狼”,并点击直接播放观看这些设置不是被告设立的,是别的上网者设立的; 2、 “我爱天天看”网站是独立的网站,其电影都可以免费观看;即使相关设置均是被告所为,也只是提供链接,相关文件并未下载到网吧服务器内。所以被告不构成侵权。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电影作品《杀破狼》是由雅柏公司出资拍摄,雅柏公司对电影《杀破狼》享有著作权,并获得了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原告中凯公司为电影《杀破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发行公司,发行期限为五年,即自2005年8月18日至2010年8月17日。2006年6月2日,雅柏公司作出的《委托(授权)书》声明,明确雅柏公司将电影《杀破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音像制品复制、发行权独家授予原告中凯公司,授权期限自2005年10月16日至2010年10月16日止,并声明在授权期限内“中凯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中凯公司上述权利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并索赔”。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电影《杀破狼》正版碟片及其包装、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雅柏公司出具的《委托(授权)书》等证据证明。
  
  2005年12月26日,中凯公司授权江苏音像制品分销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在江苏境内对侵犯中凯公司电影《杀破狼》等相关权利的行为可以收集、调查证据及申请证据保全。2006年9月12日,应音像协会的申请,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俞秀珑、戴家俊与该协会委托代理人赵谦来到南京虹苑东路41号二楼“圣战网吧”。由赵谦操作网吧内计算机,登陆“腾讯QQ”。点击该计算机桌面上的“电影与音乐”图标(地址为http://192.168.0.250/电影与音乐),再点击该“电影与音乐”中包含的“圣战电影Ⅰ”图标,显示“我爱天天看”网页,地址为(http://www.52ttk.com/webmedia/52ttk/index),该网页在醒目位置标示了五种电影资费标准,以及一般网络用户须经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注册以及下载“我爱天天看”专用播放软件等程序方能观看。而公证人员在该网页的搜索栏中输入 “杀破狼”,直接搜索到电影《杀破狼》,其发布时间为2006-06-09,点击页面上的播放图标,弹出电影《杀破狼》,再利用“腾讯QQ”的“抓图”功能,抓得播放中的电影一段。将上述图片保存于赵谦携带的U盘中名为“圣战网络”的文件夹中。公证人员俞秀珑、戴家俊将U盘交由公证处刻录人员录成光盘,并制作了(2006)宁证内经字第96418号公证书。
  
  原告中凯公司与苏州横塘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影视节目信息网吧播放许可协议》,许可使用期限为15个月,即从2006年4月1日起至2007年7月1日止,双方约定电影《杀破狼》一年的许可使用费为1.5万元。
  
  原告中凯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公证费1000元,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
  
  另查明,圣战网络中心于2004年9月8日成立,投资人张锦成,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互联网上网服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06)宁证内经字第96418号公证书、中凯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影视节目信息网吧播放许可协议》、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发票等证据证明。
  
  原告还提供“我爱天天看”网站(地址为http://www.52ttk.com)的相关网页打印件9张,被告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性无法认定,故未作本案证据采信。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受该法保护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雅柏公司对电影《杀破狼》享有著作权,并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该项权利,原告中凯公司作为经合法授权独家享有电影《杀破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音像制品复制、发行权人,在权利存续期间,有权对侵权行为提出索赔主张。
  
  根据原告中凯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圣战网络中心将电影《杀破狼》存储到其网吧服务器上。但足以证明被告圣战网络中心向不特定网络用户提供了一个直接指向“我爱天天看”网站的普通链接(“圣战电影I”http://www.52ttk.com/webmedia/52ttk/index),并且能够使不特定网络用户避开“我爱天天看”网站的注册、登录程序,直接观看具体的电影。这种行为导致原告中凯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杀破狼》以无任何对价的方式向不特定网络用户开放使用,必将损害原告中凯公司的合法利益。被告圣战网络中心作为未能证明其链接的“我爱天天看”网站系合法成立的网站,并已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也未能证明其链接的“我爱天天看”网站上的电影《杀破狼》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被告圣战网络中心称其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的“我爱天天看”的相关链接设置系网络用户所为的抗辩主张,并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原告中凯公司虽然提供了《影视节目网吧播放许可协议》,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中约定的1.5万元许可使用费已经实际履行,故该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不应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因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故本院根据电影《杀破狼》的知名度、原告行使其网络传播权获利的途径和收费标准、被告的侵权情节等因素综合决定具体赔偿数额。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属合理的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根据决定的赔偿数额酌情确定赔偿比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圣战网络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凯公司对电影《杀破狼》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圣战网络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凯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圣战网络中心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汇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03329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茅?晖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  殷源源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东
速 录 员  吴 琳

关于中鼎About Us广告服务法律服务加盟合作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地图友情链接我要留言网站帮助
司法鉴定会员请加QQ:840841090 律师会员请加QQ:970573375 司法鉴定咨询请加QQ:565376770 联系电话:0631-5288148 技术支持:商桥网络
中鼎网版权所有 2006-2008 ALL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28263号